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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7年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公告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8160 次 日期:2017-02-21 09: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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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拓宽法官、检察官选任渠道,优化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本市律师和法学专家,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现公告如下:

一、选任职位

(一)法官职位

拟选任三级高级法官1名、四级高级法官2名,共3名。

选拔的三级高级法官拟于中级法院(包括海事法院)任职;选拔的四级高级法官拟于中级法院(包括海事法院)或市中心城区基层法院任职。

(二)检察官职位

拟选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各1名,共3名。

选拔的三级高级检察官拟于市检察院任职;选拔的四级高级检察官拟于市检分院任职;选拔的一级检察官拟于市中心城区基层检察院任职。

二、选任条件

(一)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具备的条件

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2、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3、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精通某些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从业声誉良好;

4、具有本市户籍;

5、报名选任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11年;报名选任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9年;报名选任一级检察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7年;

6、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

7、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一级检察官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8、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9、身体健康,执业勤勉。

(二)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2、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3、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4、具有本市户籍;

5、法学学者报名的范围限定为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和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报名选任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的,应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9年以上;报名选任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应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7年以上。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并具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6、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

7、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8、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9、身体健康,执业勤勉。

(三)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情形

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1、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有不良记录的;

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四)不予录用的情形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后,设一年试用期。在一年试用期内,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未能按照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对该律师、法学专家不予录用。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2月20日至3月10日;

2、报名方式:本次选任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请报名者登陆“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hacs.gov.cn)和上海“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报名,经资格初审通过后下载《上海市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报名推荐表》,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者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选任资格;

3、报名材料:报名者应提供报名材料,并填写《报名推荐表》。报名者应于3月13日17:00之前,将《报名推荐表》原件和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获奖及荣誉证书、相关证件等材料复印件一并邮寄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处(注明:公开选任)(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邮编200031),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注明:公开选任)(邮寄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75号,邮编200020)。

(二)资格审查

市高院、市检察院对报名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充分告知报名人相关岗位需求、工资待遇、工作要求、职业路径以及公开选任中可能会有的岗位调剂等情况。报名人根据告知情况,可再调整一次报考志愿。

(三)调查评估

市律协和市法学会根据市高院和市检察院的委托,分别对报名的律师和法学专家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相关调查评估报告(相关调查评估办法可于市律协和市法学会网站上查询)。

(四)选拔笔试

市高院、市检察院会同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组织公开选拔笔试。报名人根据通知要求参加笔试,并可在指定时间和网址查看笔试成绩。

(五)选拔面试

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对通过选拔笔试的人选统一组织面试,并结合报名人的调查评估意见、笔试成绩和面试结果,评定与之匹配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可低于报名人报名的等级),并及时告知报名人评定结论。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结合报名人最终意愿,向两院提出相应任职建议。

(六)考察

对获得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任职建议人员进行考察。

(七)体检

组织获得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任职建议人员进行体检。

(八)签订任职协议

获得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建议任职的人员,经市高院、市检察院党组研究确认后,与拟任职的单位签订任职协议,明确等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少于5年的服务期限。任职协议同时约定,报名人在经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后有一年的试用期,包含在不少于5年的服务期限之内。

(九)任前公示

对体检合格并签订任职协议的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任用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用手续。

四、纪律监督

选任工作本着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监督电话:021-64749780(法院)

021-64741350(检察院)

五、咨询电话

法院咨询电话:021-64745807

检察院咨询电话:021-2407953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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