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财政局
关于规范办理免试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广大财会人员,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免试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对我州符合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办理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手续和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二)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周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财政部第73号令规定。
二、申领资料要求
(一)高级会计师免试申领:由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免试申请表”、“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并提供由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持高级会计师聘书(或任命文件)和任职资格证书(或评审通过文件)、申请人身份证件、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学历、资历等证书、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免试申领:由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申请人累计20年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申请人身份证件、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学历、资历等证书、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免试申领:由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持注册会计师证书,申请人身份证件、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学历、资历等证书、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间
(一)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应根据第二条规定要求,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县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申报。工作单位属于怒江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向怒江州财政局本级会计管理机构申报。
(二)各县财政局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资料,予以受理,填写申请资料交接清单一式2份,交接双方签字后,将其中1份交接清单及证书、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资料,不予以受理,填写不予受理具体意见书一式2份,双方签字后将其中1份与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三)各县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经审定后,符合免试申请的人员应及时办理发证手续。各县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审核通过发证情况报州财政局会计科备案。
(四)办理时间
自2014年11月1日起工作日均可办理。
四、其他
各级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应做好免试领证申报资料的建档工作,除按正常会计从业资格档案管理要求外,还需要单独建立免试申报纸质档案。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财政局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