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财政局关于停止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文件及省财政厅的通知要求,从今日起我市不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时,不再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为准入门槛。
宣威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