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含义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它是兴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推进我国教育管理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教育法规的特点
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教育法规能保证教育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性。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根据法律实施教育行政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后的产物。各国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并在法规中体现教育机会均等原则。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三、教育法规的地位与作用
(一)教育法规的地位
探讨教育法规的地位就是要弄清楚教育法规体系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问题的焦点在于教育法规能否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对此,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主张。
第一种主张认为,教育法规是属于行政法下的一个小分支。
第二种主张认为,应将教育法规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相近的几类法规(如科技法、文化法、新闻出版法等)合并在一起构成一项综合性的法律部门,称为“文教科技法”又可称为智力开发法。
第三种主张认为,应将教育法规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逐步按照一定原则和秩序将教育法规构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法律体系。
目前,教育界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第一,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该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同时,也应辅之以调整方法。以各个法律部门的构成和关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又包括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部门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有主有从,相互协调,重叠交错,相互配合。第二,从教育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来说,社会部门的不断分工使教育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能部门,而且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